日前,省物价局宣布2008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山西省电价销售水平,一般工商业每千瓦时提价0.035元,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9元;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据悉,此次调价,电价销售结构也同时适当调整,将山西省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并适当拉大电压等级价差。一般工商业用电每千瓦时提价0.035元。调整后,山西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中包含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合并为每千瓦时0.008元。另外,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不含代征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峰谷浮动比例具体为:高峰时段时间内用电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时间内下浮46.5%,平段时间内用电电度电价执行目录电价。同时,适当提高大工业电价标准。按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价0.027元。基本电价标准,按变压器容量计费,由每月每千伏安22元调整为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由每月每千瓦33元调整为37.5元。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002元。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001元。取消对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0.017元的优惠,其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标准统一为每千瓦时0.02元。

        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山西外送电的价格也相应提高。山西电网东送京津唐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3044元,送河北南部电网电量的结算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68元。山西省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2元,趸售电价标准提高为每千瓦时0.288元。

        此次电价调整,全国平均提价水平是每度电2.5分钱,山西的平均提价水平高于全国,主要原因是山西电价原来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