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就业,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规范劳资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促进就业,国务院专门就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发出通知,继续把增加就业规模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为扩大就业,国家积极调整经济结构,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增长。例如,统筹城乡就业,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加强小城镇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各地政府还大力开展就业援助,将因灾就业困难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优先保证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积极实施地震灾区毕业生援助行动;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失业人员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给予适当补贴和信贷支持。

  有关地区和部门还通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开展服务外包人才招聘等专项活动,努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