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取得积极进展:全年万元GDP能耗下降1.23%,是2003年以来首次下降,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主要污染物排放增幅减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指导。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召开了全国节能工作会议,对节能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国务院将“十一五”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了各地。受国务院委托,发展改革委与各地和中央企业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了能耗指标公报制度。部分地区将GDP能耗指标纳入政府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山东省、陕西省、华能集团等试行节能“一票否决制”。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钢铁行业基本淘汰了1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和15吨以下的小转炉,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近2000万吨,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1.1亿吨,电解铝自焙槽已全部淘汰。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安排国债补助资金6.8亿元,支持了111个重点节能项目,带动社会投资107亿元。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当年千家企业实现节能2000多万吨标准煤。
加强污染治理。1.04亿千瓦火电机组新增烟气脱硫设施。安排国债资金19.7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44个。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57.9亿元,支持了全国841个城市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扩大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加大了实施力度。出台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和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利于脱硫的电价政策。实施了调整出口退税结构、扩大资源性产品进口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