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6日,商务部发布了2007年第93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从文件内容上看有如下显著的变化:对生产企业的出口供货量标准2000吨数量尽管没有变化,但出口金额从2005年的3000万元增加到5000万元。历史三年的供货量和创汇则分别从700吨和400万美圆的门槛提高到1500吨和900万美圆。除了一如既往的环保、社保和土地政策和SO9000质量认证资格等,2008年的资格中增加了生产企业必须从国土资源部公告的有合格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取得原料。对流通企业而言,注册资本已经从500万元提高到3000万元。而出口量和创汇金额则也从700吨和400万美圆激增到1500吨和900万美圆。对西部地区稀土生产地无符合标准的企业也从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3家锐减到1家。其次对关联企业的合并交易也做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