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平衡电力需求。日前,吉林省发改委对辖区内高耗能用电企业的产能情况进行了甄别、分类,对电解铝、钛合金、电石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淘汰类、限制类、允许鼓励类进行区别对待,实行差别电价。即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电费要提高。

  据了解,此次被列入淘汰类的企业和设备共计41家,包括长春市金属冶炼厂、吉林省华海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吉林省鸿鹏工程工贸有限公司、长春市长江线材制品厂、吉林福吉钢铁制造有限公司等。另有38家企业被列入限制类行业,其中包括吉林市丰源水泥厂、长春市英俊乡晨钟暖气片厂、吉林亚泰白城水泥厂等。

  从名单上可以看出,这些被列入淘汰类、限制类行业的企业主要以生产水泥、铁合金产品为主。根据吉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部分被列为淘汰类、限制类企业虽不是高耗能企业,但是以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生产相应高耗能产品,也被列入淘汰类、限制类高耗能企业名单中。

  而生产单一淘汰类或限制类产品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按全部生产电量计算;生产多种产品的,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应实行分表计量,没有分表的按淘汰类或限制类生产设备容量占总容量的比重计算执行差别电价电量收取电费。

  属于淘汰类或限制生产窖已关停,外购熟料加工的水泥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水泥粉磨设备划分允许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并分别执行差别电价。

  根据《通知》规定,限制类企业,每千瓦时用电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自2007年12月1日起加价0.04元,自2008年1月1日起加价0.05元;淘汰类企业,每千瓦时用电在现行目录电价基础上,自2007年12月1日起加价0.15元,自2008年1月1日起,加价0.2元。